| 越 南 基 本 情 况 | ||||||||||||||||||||||||||||||||||||||||||||||||||||||||||||||||||||||||||||||||||||||||||||||||||||||||||||||||||||||||||||||||||||||||||||||||||||||||||||||||||||
| 2004-1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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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越 南 简 况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面和南面临南海。面积329556平方公里,人口8090万(2003年统计数字)。有54个民族,其中京族约占总人口的89%,岱依族、傣族、芒族、华族、侬族人口均超过50万。全国共分59个省和5个直辖市。5个直辖市分别为: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和芹苴市,首都为河内。通用越南语。宗教有佛教、天主教、和好教及高台教等。 公元968年成为独立的封建国家。1884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5年9月2日宣布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经过近9年的抗法战争,1954年7月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定得以签署,越南北方获得解放,南方则先由法国、后由美国扶植的南越政权统治。1961年起越南开始进行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1月越美在巴黎签订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美军开始从南方撤走。1975年4月南方解放,1976年4月选出统一的国会,7月宣布全国统一,定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二部分 政 治 一、宪法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在河内巴亭广场宣读《独立宣言》,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946年1月6日,举行全国普选,并产生越南第一届国会。1946年11月9日,越国会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9年12月31日越国会通过第二部宪法。1980年12月18日和1992年4月15日越国会先后通过了越南的第三部和第四部宪法。 (一)政治制度。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越南的政治制度,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越南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体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越南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国家权力。国会和人民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机构,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原则是普选、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 (二)经济制度。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越南的经济制度,即越南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按照国家管理下的市场机制运行的多种成分商品经济。多种成分的经济结构包括多样化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并建立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之上,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基础。国家实行经济政策的目的是使民富国强,在解放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所有生产能力并发挥其所有潜力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和文化需求,扩大同国际市场的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通过法律、计划、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统一管理,并把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宪法还明确规定,越南的土地,山林,河流湖泊,水源,地下资源以及海洋、大陆架和天空的资源等均属全民所有。 二、国会 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拥有立宪权和立法权,对国家的全部活动行使最高监督权,负责制定对内对外基本政策等。每届国会任期为五年,通常每年举行两次国会代表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举行。国会的法律、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国会代表表决赞成,并最迟要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 宪法规定国会有14项任务和权限,其中包括: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有权对遵守宪法和国会的法律、决议情况行使最高监督权;有权审批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国家财政预算、国家民族政策、对外基本政策等;有权决定成立或撤销政府机关及其各部、调整划分省、中央直辖市的地界、成立或解散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实行大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征求民意等;有权选举、免除、革除国家主席、副主席、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提请批准成立国防、安宁委员会;有权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免、革除政府副总理、各部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的人选等。 (一)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关,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组成。国会常委会人数由国会决定,其成员不能同时又是政府成员。国会常委会的法令、决议必须得到国会常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赞成,并最迟必须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 国会常务委员会有12项任务和权限,其中: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并根据国会决定的问题颁布法令;有权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及国会常委会的法令、决议的实施情况,有权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有权停止实施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决议,并上呈国会决定予以撤销;有权监督和引导人民议会的活动,有权解散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人民议会;有权根据政府总理提名批准任免、革除政府副总理、各部部长及政府其他成员;国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有权决定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开展国会对外关系活动等。 (二)国会主席。国会主席负责主持国会会议,签署国会的法律、决议,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组织落实国会对外关系活动,并同国会代表保持联系。国会副主席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协助国会主席履行好职责。 (三)国会代表。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代表是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代表,有权质询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各部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被质询者必须在国会会议上予以回答,如需进行调查,国会可以决定让其在国会常委会或在国会下次会议上予以回答或让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答。国会代表还有权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单位回答国会代表所关注的问题。上述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回答国会代表提出的问题。 三、国家主席 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由国会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工作。国家主席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 国家主席有12项任务和权限,其中:公布宪法、法律和法令;统帅人民武装力量;建议国会选举、免除、革除国家副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委会的决议,任免、革除政府副总理、各部部长及政府其他成员,宣布战争状态、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令以及全国或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发布大赦决定;任免、革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长;决定授予人民武装力量高级士官军衔、外交部门衔、级和国家其他衔、级,决定授予勋章、徽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派遣、召回驻外特命全权大使,接受外国特命全权大使的国书,以国家名义同其他国家元首进行谈判并签署国际条约,决定批准或参加国际条约;决定允许加入越南国籍,决定特赦等。 四、政府 1992年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宁和对外事务,保障从中央到基层的国家机构有效运行,保证尊重和执行宪法、法律,发挥人民在建国卫国事业中的当家作主权,保证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政府、政府总理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委会、国家主席报告工作。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成员组成,政府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除总理外,政府其他成员不一定是国会代表。根据总理的分工,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当总理不在时,由总理委托一位副总理领导政府工作。各部部长及政府其他成员对政府总理和国会负责。 现行宪法赋予政府11项任务和权限,其中:建立和健全从中央到基层统一的国家行政机构;保障宪法、法律得以执行;有权向国会和国会常委会呈递法律、法令和其他议案;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各项工作和国家对外事务;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巩固和加强全民国防,保证国家安宁、社会安全和秩序,实施动员会、实行紧急状态;组织和领导国家机关反对官僚主义、贪污腐败,解决公民的申诉、上告问题;以政府名义签署、参加、审批国际条约;实行社会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等。 (一)政府总理。现行宪法赋予总理有6项任务和权限,其中:领导政府及其成员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主持政府会议;建议国会设立或取消各部或部级机关,向国会或国会常委会提名、任免和革除副总理、部长及政府其他成员的职务;任免和革除副部长职务,批准选举、免除、调动、革除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停止执行或撤销各部部长、政府其他成员和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主席同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相抵触的决定、指示、通知;停止执行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同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相抵触的决议,并建议国会常委会撤销这些决议;实行通过新闻媒体就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向人民报告的制度等。 (二)行政区划。1992年宪法规定越南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中央直辖市。2、各省分为县、省直辖市、县级市;各中央直辖市分为郡、县、县级市。3、各县分为乡、镇;各省直辖市、县级市分为坊、乡;各郡分为坊。目前,越全国有5个直辖市(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和芹苴市),59个省(河江、宣光、高平、谅山、莱州、奠边、安沛、北氵件、太原、北太、山罗、富寿、永富、北江、北宁、广宁、河西、和平、海阳、兴安、太平、河南、南定、宁平、清化、宜安、河静、广平、广治、承天--顺化、广义、平定、富安、广和、宁顺、平顺、昆嵩、嘉莱、多乐、多农、林同、平阳、平富、西宁、同奈、隆安、同塔、安江、前江、槟木知、永隆、茶荣、后江、朔庄、坚江、薄寮、金瓯、巴地---头顿)。 (三)地方政权机构:各级地方政权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1992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议会是国家在地方的权力机关,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对地方人民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民委员会由各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人民议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在地方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宪法、法律、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和人民议会决议等。宪法还规定,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和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首长。被质询者要在法定时间内在人民议会会议上回答被质询的问题。 五、司法机构 (一)人民法院。1992年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审判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军事法院审判时有军人陪审员参加。审判时,陪审员的权限与审判员的权限相同,两者独立,并依法进行工作。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集体审判,并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被告可以自我进行辩护或者请他人为自己辩护。1981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越南人民法院包括三级:最高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议会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陈文宪。 (二)人民检察院。1992年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地方政权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检察,行使公诉权,保证法律得以严肃和统一执行。地方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对是否遵守法律进行检察,行使公诉权。人民检察院由院长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院长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院长领导;各地人民检察院院长、各级军事检察院院长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领导。 1981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包括省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是何孟智。 六、越南共产党 (一)简况。胡志明是越南共产党的缔造者,也是越南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组织者和领导者。越南共产党于1930年2月3日在香港九龙成立。同年10月,越共中央第一次会议在香港举行,决定将越南共产党改名为印度支那共产党。1935年3月,印度支那共产党在澳门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1951年2月,印度支那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越南北方宣光举行,决定改名为越南劳动党。1976年11月,越南劳动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河内举行,决定改名为越南共产党。现任越共中央总书记为农德孟。 党中央机关报为《人民报》(日报)。党中央理论刊物为《共产主义杂志》(半月刊)。 (二)越南共产党中央领导机构。越共党章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党的目的是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富强,社会公平、文明的越南,成功实现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党以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作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越南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政治系统,同时又是政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党领导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并尊重、发挥其作用。党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各级领导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间不超过一年。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半数以上直属党委提出要求,中央委员会可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紧急会议。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评价上届任期执行决议的情况;决定本届任期党的路线、政策;必要时,补充、修改党的政治纲领和章程。 2、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两届全国代表大会之间,党的领导机关是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实现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决定党的对内对外、群众工作和党建工作的主张、政策;为举行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作准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举行紧急会议。 3、中央政治局。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从中央政治局委员中产生,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中央政治局负责领导并检查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决定有关主张、政策、组织和干部问题;决定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为会议作准备;向中央委员会或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4、中央书记处。党章规定设立中央书记处,成员由总书记、政治局指定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会选出的中央委员组成。中央书记处负责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检查对党有关经济、社会、国防、安宁、对外决策、指示的执行情况;指导政治系统各组织相互配合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分工,对组织、干部和其他问题作出决定;指导或检查上呈政治局讨论并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准备工作。 5、中央检查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从中检委委员中选出。 (三)越南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越共九大于2001年4月19日至22日在河内举行。来自全国、代表247万多党员的1168名代表出席。包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胡锦涛率领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内的35个外国代表团应邀出席了大会。越共中央总书记黎可漂在会上作了八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向九大上呈各项文件的报告,新任总书记农德孟在大会结束时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政治报告》、《2001至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2001至2005年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方向、任务》和《越南共产党章程》(修改补充),选举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越共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了党的新领导机构: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农德孟 中央政治局委员:(共15人,其中原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1人,新当选4人)农德孟、陈德良、潘文凯、阮明哲、阮晋勇、黎明香(已病逝)、阮富仲、潘演、黎鸿英、张晋创、范文茶、阮文安、张光得、陈庭欢、阮科恬。 中央书记处书记:(共9人,其中5人为中央政治局指定的政治局委员,其余4人由中央委员会选出)农德孟、潘演、陈庭欢、阮科恬、黎文勇、从氏放、张永仲、武宽、阮文芝。 中央检查委员会:(共9人,其中4人为中央委员)阮文芝(主任)、阮氏缘、梅文五、范氏海传、黄金山、邓玉清、武国雄、范志和、阮文探。 七、越南祖国阵线和群众团体 (一)越南祖国阵线。越南祖国阵线于1955年9月在河内成立。1977年同在胡志明市的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和越南民族、民主及和平力量联盟合并。1999年6月12日越十届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越南祖国阵线法》明确规定,越南祖国阵线是政治联盟组织,各政治组织、政治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社会阶层、民族、宗教和海外定居越南人的个人代表的自愿联合。它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越南政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是体现人民意志愿望、实现全民大团结、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精神的组织,也是各成员协商、配合和统一行动的组织。其任务是:建设全民大团结,加强人民在政治和精神上的一致,动员人民发挥当家作主权,实现党的路线、主张和政策,严肃执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代表选民和国家干部、职工;集中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和国家反映;参与建设和巩固人民政权;同国家一起关心、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参与发展越南人民同本地区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该法还规定,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活动原则是:自愿、民主协商、相互配合和统一行动。 现任祖国阵线中央主席团主席为范世阅。越南祖国阵线中央机关报为《大团结》报。 (二)群众组织。主要群众组织有:越南劳动者联合总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农民协会、越南老战士协会。 此外,越南还有按照行业、界别组织起来的其他组织,如:记者协会、科协、史学会、工商联、青联、学联等。 八、民族 越南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 54个民族。京族占全国人口约89%,其他各民族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1%。现行宪法明确规定:越南政府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相互帮助的政策,严禁一切民族歧视和分裂行为;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有权保持自己的民族本色和发挥自己的良好风俗、习惯、传统与文化;政府实行全面发展政策,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九、宗教 越南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有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一种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民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并有责任履行公民的一切义务。信仰、宗教活动场所受到法律保护。国家鼓励为了祖国和人民利益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侵犯信仰、宗教自由或利用信仰、宗教来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 据越共中央民运部1997年调查公布,越南共有宗教信徒 1,520万3,132人,其中:佛教徒737万8,417人、天主教徒495万2,605人、福音教徒40万3,238人、高台教徒112万2,827人、伊斯兰教徒9万3,174人、和好佛教徒125万2,906人。 十、重要人物 农德孟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1940年9月11日生于北件省纳日县强利乡,农民家庭出身,岱依族。本人成分林业工人。1963年7月5日加入越南共产党。 1958至1961年就读于河内中央农林中专学校。1962至1963年当林业工人,后任北件省林业厅森林调查技术员。1963至1965年任白通木材开采队副队长。1965至1966年在河内外语学校学俄语。1966至1971年在苏联列宁格勒林业学院留学。1972至1973年任北太省林业厅检查组副组长。1973至1974年任北太省富良林场场长。1974至1976年在阮爱国高级党校学习。1976至1980年,历任北太省省委委员、省林业厅副厅长兼省林业建筑公司主任、省林业厅厅长。1980至1983年任北太省省委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84至1986年10月,任北太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1986年11月至1989年2月,任北太省省委书记,在越共六大上当选候补中央委员。1989年3月,在越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当选中央委员。1989年8月任中央民族委员会主任。1989年11月被补选为第八届国会代表,并当选国会民族委员会副主席。1991年6月在越共七大上当选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92年9月在第九届国会当选为国会主席。1996年6月在越共八大上再次当选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97年9月在越南第十届国会再次当选为国会主席。1998年1月任中央政治局常委。2001年4月在越共九大上当选中央总书记。 陈德良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国家主席。1937年5月5日生,广义省人。毕业于河内地质矿产大学,工程师。1955至1975年在部长会议直属地质总局任多种职务。1981年在苏联国民经济科学院从事经济管理研究。1979至1987年历任地质总局局长、国会科技委员会主任,第七、八届国会代表。1982年在越共五大上当选候补中央委员。后在越共六大、七大上当选中央委员。1987年起任部长会议副主席(1992年9月改称政府副总理),主管工农业、对外经济、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邮电。1996年6月在越共八大上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1997年9月,在越南十届国会上当选为国家主席。1998年1月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常委。2001年4月在越共九大上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 潘文凯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政府总理。1933年12月25日生于西贡(今胡志明市)。1947年参加革命,1954年以前在南方参加抗法活动。1954至1960年在北方从事农村工作。1960至1965年留学于苏联国民经济大学。1965至1972年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1973至1975年在政府统一委员会工作。1976至1978年任胡志明市市委委员、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79至1985年任胡志明市市委常委、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兼计划委员会主任。1982年在越共五大上当选候补中央委员,1984年补选为中央委员。1985至1989年任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市人民委员会主席。1986年在越共六大上再次当选为中央委员。1989至1991年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1991年6月在越共七大上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1991年8月起任部长会议常务副主席(1992年9月改称政府常务副总理)。1996年6月在越共八大上再次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97年9月在越南第十届国会上当选为政府总理。1998年1月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常委。2001年4月在越共九大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阮文安 1937年10月1日生于南定省南定市美新乡一个雇农家庭。1954年6月参加革命。1959年8月14日加入越南共产党。1954-1960年,河内电力工人、河内电厂工会执委会委员、共青团副书记。1961-1967年,在国内学习两年后赴苏联留学,学习发电输电专业,任Donhetxco市留学生党支部委员。1967-1969年,在河内电力公司8438工地工作,任电力设计组组长、党小组组长。1970-1973年,任南河省第三电力厅实验处副处长、支部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宣训部部长;南河省电力公司副经理;1972年起任南河省委候补委员。1974-1976年,阮爱国高级党校第七期学员。1976-1980年,任河南宁省委常委、省委宣训部部长、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南定市委书记。1980年11月-1987年,任河南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第七届国会代表、国会经济-计划与预算委员会委员、越共五届中央候补委员。1982年起任河南宁省委书记。1986年12月当选越共六届中央委员。1987年-1996年6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其中一段时间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组织-条例与基层党员司司长。1991年6月当选越共七届中央委员。1996年6月—2001年4月,在越共八大上当选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任中央组织部部长。十届国会代表。2001年4月,在越共九大上当选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任中央组织部部长。2001年6月,在十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当选越国会主席。 第三部分 经 济 越南系发展中国家。1986年开始实行革新开放。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了三大经济战略重点,即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经过近18年的革新开放,越经济保持较快增长,1990-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3%,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三产结构趋向协调(一、二、三产业分别约占22%、39%和39%),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 国内生产总值(2003年):约376亿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2003年):7.24%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03年):480美元 货币名称: 越南盾(Dong) 汇率: 1美元=15650越盾(2003年12月) 通货膨胀率(2003年): 3% 城市失业率(2003年): 5.78% 外汇储备(2003年):约60亿美元 一、资源 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主要有煤、铁、钛、锰、铬、铝、锡、磷等,其中煤、铁、铝储量较大。有6845种海洋生物,其中鱼类2000种,蟹300种,贝类300种,虾类75种。森林面积约1000万公顷。 二、工业 2003年,越南工业占GDP比重升至约40%,总产值达302.99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6%。其中,国有企业产值为117.416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2.4%;非国有企业产值为75.906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8.7%;外资企业产值为109.795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8.3%。从业人口约471万人。 近年工业总产值及构成情况
近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资料来源:越南统计总局) 三、农业 越南是传统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5%。耕地及林地占总面积的60%。粮食作物包括稻米、玉米、马铃薯、番薯和木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2003年越农林渔业总产值为163.498万亿越盾,同比增长4.9%,约占当年GDP的21.8%。农业产值为127.11万亿越盾,同比增长4.1%,其中粮食产量3745万吨;林业产值6.17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1%;渔业产值为30.21万亿越盾,同比增长9.5%。 2003年主要农作物和水产品产量(千吨)
(资料来源:同上) 四、服务业 近年越南服务业保持较快增长,2003年商品零售及服务业收入总额为310.469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2.1%。其中国有经济为50.3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0.4%,占总额的16.2%;集体经济3.961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3.9%,占1.3%;个体经济187.43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1.7%,占60.3%;私营经济60.722,同比增长14.1%,占19.6%;外资企业为8.075万亿越盾,同比增长14.7%,占2.6%。 五、旅游业 越南旅游资源丰富,5处风景名胜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近年来旅游业增长迅速,经济效益显著。2003年接待国外游客220万人次,国内游客1300万人次。主要客源国(地区)为中国(70万人次)、美国(21.4万人次)、日本(21万人次)、韩国(13万人次)、澳大利亚(9万人次)。主要旅游景点有:河内市的还剑湖、胡志明陵墓、文庙、巴亭广场;胡志明市的统一宫、芽龙港口、莲潭公园、古芝地道,北部的下龙湾,中部的顺化故都和会安古城,南方的芽庄、大叻、藩切和头顿等。 六、交通运输 铁路:网络包括6条干线和一些支线,总长3220公里,干线全长2700公里。有410个机车头,其中150多个是蒸汽机车头。 公路:总长13万多公里(其中1.4万公里国道,1.5万公里省道,其余是连接各县乡的公路)。柏油路、水泥路约占10%,汽车总数7万辆,货车8.8万辆,客车6.1万辆。2002年客运量6.83亿人,货运量1.6亿吨。 水运:水路总长1.1万公里,内河水运有854艘拖船、28470艘货船、1355艘驳船,运输能力约163万吨。海运有610艘货船、6艘驳船,运输能力84万吨。交通部直接管辖的8大港口为广宁、海防、炉门、归仁、义安、芽庄、岘港和西贡港。 空运:全国共有大小机场90个,其中15个为民用机场。3个国际机场分别为:内排机场(河内市)、岘港机场(岘港市)和新山一机场(胡志明市)。原用客机大多为前苏联制造,近几年通过向西方公司购买和租用,正逐步由欧美机型所取代。 管道运输:汽油管道运输建于60年代,现有275公里长的B12输油管道,设计能力为100万吨/年。 七、财政金融 财政收入连续6年超额完成年计划。2003年国家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1.3%,超额完成年计划的11.6%。财政支出同比增长14.1%。 近年来财政收支情况
(资料来源:同上) 八、对外贸易 越南和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近年来越对外贸易保持高速增长,对拉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进出口贸易总额448.15亿美元,其中出口增长18.9%,进口增长26.4%。 近年对外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越南主要贸易对象为美国、欧盟、东盟、日本以及中国。2003年,越南主要出口商品有:原油(37.77亿美元),服装纺织品(36.3亿美元),水产品(22.17亿美元),鞋类(22.25亿美元),大米(7.19亿美元),电子、计算机(6.86亿美元)。五大出口市场为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新加坡。主要进口商品有: 机械设备及零件(53.5亿美元),成品油(24.1亿美元),纺织原料、皮革(20.39亿美元),钢材(16.42亿美元),布匹(13.68亿美元)。五大进口市场为中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 九、外国资本 截止到2004年底,越南累计吸引外资协议总额510亿美元,其中实际到位资金260亿美元,有效项目4324个。外资主要投向工业和建筑业(项目2885个,协议金额232.13亿美元)、农林渔业(项目596个,协议金额28.98亿美元)、服务业(项目843个,协议金额146.68亿美元)。外资的进入对越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经济增长,解决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吸引外资最多的省市主要为胡志明市(107.6亿美元)、河内市(75.6亿美元)、同奈省(65亿美元)、平阳省(33.8亿美元)等。 2003年越南吸引外资有所回升,全年新批外资项目660个,金额16.54亿美元,同比增长15%。工业和基建行业吸引外资项目463个,金额11.71亿美元;农林渔业吸引外资项目91个,金额1.6亿美元;服务业吸引外资项目106个,金额3.23亿美元。 2003年度各国和地区对越投资一揽表
各国和地区累积对越投资一揽表(截至200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越南计划投资部) 十、外国援助 自1993年国际社会恢复对越援助以来,越获得的官方发展援助(ODA)累计已达224.4亿美元,到位资金为110亿美元。在2003年12月援越咨商会议上,各方承诺2004年度向越提供ODA28.2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2003年实际利用ODA约15.5亿美元,其中贷款13.9亿美元,无偿援助1.6亿美元。 在2004年12月援越资商会议上,各方承诺2005年度向越提供ODA34.4亿美元,同比增长6亿美元。 十一、人民生活 随着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2003年,越南国家职工最低月工资增至29万盾。城市失业率为5.78%,全年物价指数为3%。越南政府重视开展扶贫工作,制定了国家消饥减贫计划。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开始实施“135工程”,连续5年每年向各个贫困乡拨付5亿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学校、医疗站等。2003年贫困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降至12.5%。电话普及率为每百人5部。2002年人口增长率为1.32%。2002年越南共有医院13095所,医生44500名,病床192300张。 第四部分 军事 一、越南人民军简介 越南人民军成立于1944年12月22日,最初为越南解放军宣传队(34人),历经抗法、抗美、解放南方等战争,不断发展壮大。现由陆军、海军、防空空军、边防部队等力量组成。陆军自建军之初即已组建,目前不设专门的司令部,其编成为军区、兵种合成军和炮兵、装甲兵、工兵、通信兵、化学兵、特工等兵种,以及国防部直属单位。海军成立于1955年5月7日,现编成各个海军沿海区。防空空军成立于1963年10月22日,下辖若干防空师和航空师。边防部队成立于1959年3月3日。 越南人民军在抗法、抗美战争中得到了中国政府、人民和军队的帮助和支持。1950年中国政府派陈赓将军赴越,协助越南人民军组织指挥,取得边界战役的胜利,打通了越南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联系。1954年奠边府战役中,中国政府派出以韦国清为首的军事顾问团,协助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组织指挥战役,取得历史上著名的“奠边府大捷”。越抗美战争期间,中国政府、人民和军队坚定支持越南政府、人民和军队,并在物力、财力、人力方面给予了巨大的支援和帮助。 越南人民军军衔设置如下: 将官四个级别 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四个级别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四个级别 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士兵六个级别 专业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一等兵、二等兵 二、国 |
